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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用假电子转账凭证"遥控" 骗23.6万元电子产品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2-28

 

卖电子产品的小朱怎么也没想到,22部苹果手机,外加笔记本电脑等价值23万余元的电子产品,会被一个未曾谋面的“大客户”给骗走。最憋屈的是,这些货物还是他亲自送上门的。
朋友介绍的女子
微信上说要帮公司买22部手机
小朱说,1月13日上午,一个卖名品包的朋友说曾在她那里买包的一位客户着急要买手机,便将该女子介绍给了他。当日上午对方便添加了小朱的微信。
“她在微信上说要帮公司买22部苹果XSMAX(256G)手机,下午开年会时要作为奖品发给员工,还要了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和一部华为mate20RS保时捷红色,还有些零碎的配件等电子产品,总价23.6万余元。”小朱说,女子要得急,又称自己人在三亚的分公司,表示可以派公司同事上门取,或者让他送货到公司也行。
中午配好货,该女子便通知公司派人来取货了。同时给小朱发来了一张转账的电脑截图。小朱将货搬到楼下时,来接货的居然是一名滴滴司机,“虽然转账凭证给我了,可我还是有些担心,毕竟钱没到账,便给对方说可以跟着司机将货送到公司。她便让司机往南门开,后来又让司机开到围墙巷,说接货的人就在路边。我问她公司地址在哪里?她含糊着没回答,只说有人接你的货就行了。”小朱说,车子绕了一圈,该女子又在电话里说,到年底了,大家都很忙,让司机把货送到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校区里,让她在那里上学的表弟把货先收了。
“我当时想,只要能见到收货的人,这总归心里有底,对方也说了,一会儿就会把转账凭证发来。”最终,小朱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校区将货交给了学生白某,他还拍了白某的身份证,并问了3遍白某与买手机的女子是何关系,对方都说那是他表姐。
迟迟不见钱到账
原来电子转账凭证是假的
小朱出示的该女子发来的网银转账回单显示,转账时间为1月13日12时51分交易的,转账金额为236630元,付款人为鸿达商贸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光大银行华阳支行。小朱说,得知被骗是4天以后了。
“一直到1月17日,我都没收到钱。”小朱说,这期间他每天都追问该女子,问何时钱能到账,起初她还说会问公司财务,后来说,财务将转账设置了延时3天到账功能,让再耐心等待。“在这期间,我也顺着她发的转账回执单的信息查了一番,先打银行客服,了解到转账的这家公司名下有很多个账号,需要拿公司的组织代码才能查具体的转账记录。”小朱说,从银行没有查到,就只能等,一直等到第4天都没收到钱时,他就知道对方发的转账凭证是假的了。
然后,他也去找了收货的那名大学生,对方说是同学托他收的货,后来就有人来将货取走了。
昨晚,华商报记者就此联系了这名收货的学生,该学生称,他并不认识什么女子,当时只是同学说,他的初中同学的表姐有批货要帮着收一下,还给他转了190元的辛苦费。
报警时
该女子已被三亚警方抓获
1月17日晚,小朱报了警。1月18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就小朱被诈骗一案进行立案侦查。
正当高新警方调查此案之时,小朱在网上搜索到一则新闻,是海南一家媒体报道的,说一名大学本科毕业的90后美女开宝马、穿名牌,出手阔绰,却骗人6部苹果手机被抓了。
新闻中有骗子的照片,三亚警方介绍该女子的真实姓名叫梁某云,被抓时自称马林,其社交网名为“贝尔”。“买我手机的那名女子网名叫贝儿。”小朱说,虽有一字之差,但为了进一步确定,他赶紧找卖包的朋友确认,朋友看后当即便说,她就是梁某云,他认识,而且在他们店的会员登记中,真实姓名就是这个。
华商报记者注意到,该新闻于1月24日就已发布,是三亚公安局天涯分局向社会通报的。据三亚警方介绍,该女子诈骗金额近500万元,其在天津涉嫌诈骗70余万;在郑州涉嫌租车诈骗300余万元后落网,因怀有身孕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又在河南洛阳诈骗100余万元后逃到海口;2018年7月,梁某云在海口生下一名女婴,又于同年11月26日在海口骗取了6部苹果手机。其骗手机的手段,同样是发假的转账截屏,与骗小朱的手法如出一辙。
昨日,办理此案的公安高新分局兴隆派出所民警也说,经过确认,被三亚警方抓获的梁某云就是骗小朱的女子。年前已经批完了刑拘手续,只待对其上网追逃,后来他们也了解到其被三亚警方抓获,又因其处于哺乳期被取保候审了,所以将于近日前往三亚对其讯问,一切都会按照程序进行。
如何追回被骗损失?
律师这么说
那么,被骗的赃物警方能否尽快追回呢?民警说按程序办,可日子越久,追回的东西就越不值钱,该怎么办呢?
就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表示,该女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多起诈骗行为,数额较大,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诈骗所得手机属于赃物,应当及时予以退赃或者退赔,受害人可向公安机关依法申报诈骗物,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赃,若涉案赃物手机尚未被变卖或者处理,则公安机关依据申报人的申报情况在所追得的赃物中予以如实退还。
若涉案赃物在追赃过程中已被变卖,则应分析赃物持有人(即第三人)获得赃物的途径及方式,以确定第三人是否应当配合返还。若第三人是通过合法渠道、正规手机销售点、通过合理价格购买,此时适用我国民法的善意第三人制度,第三人无需退还,受害人仍应向犯罪嫌疑人主张退赔。

若第三人明知是非法渠道获得的手机仍予以购买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则涉嫌故意犯罪。根据《刑法》第312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第三人定罪量刑,第三人应将手机退还。